俗话说民以食为天 古人对食品安全都有指定了哪些刑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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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对古代食品安全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,趣历史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。

  导语

  俗话说,"民以食为天",人生在世数十载,可不就是为了一口吃的嘛;更何况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千年美食文化的文明古国,各地美食更是构成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。不过,食物种类丰富的同时,也是食材种类的丰富,五花八门的食材让人眼花撩轮也让人心生欢喜,但是,与之同来的,还有一个千古不变的话题——食品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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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宋朝宴会图)

 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国家政策中的一个重点,它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,还是实现人民幸福和谐的重点,且对于国家治理,也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——这不仅是现代国家对于食品安全抓得如此之紧的原因,它也是古代中央政府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。既然古人重视食品安全的问题,那么他们必定是有着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办法——这几乎是肯定的了。

  周朝对肉类的挑剔,春秋时期孔子提出"十三不能食"

  食品安全问题自古有之,而这个"古"可追溯至周朝。尽管在现在看来,周朝还属于奴隶社会,交通运输方面十分落后,因此就没了地区间农贸交易的问题;生产力不甚发达,这一时期在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几乎都是人们自己栽种的农作物,安全系数得到了提法哦;并且,这时候还没出现农药这种化学药品,所生产出来的农作物绝对是纯天然、武添加剂的,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,周朝的食品都应该是十分安全,应该是用不上食品安全条例的。

  然而,恰恰相反,如果说后世是用法律条文来警示不法分子,以达到是食品的安全问题得到保证的话;那么周朝的食品安全完全是为了让臣民吃得更好、更精致。在《周礼》中,就曾有过关于食品安全的记载。朋友们,《周礼》是何等重量级别的书啊,它是儒家经典之一,规定了中国千年以前的礼乐文化的理论和基本,在当时那个以"礼"为先的社会中,《周礼》的地位不亚于《圣经》在天主教会中的地位——重要,且无可取代。由此,我们可以得知周朝的统治者对于当时的食品安全的重要性,它甚至已经从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,升级到国家"礼"这一方面的内容了。在《周礼》中,是这样规定的:

  "狼去肠,狗去......去脑,鱼去乙,鳖去丑......牛夜鸣则庮;羊泠......视而交睫,腥;马黑脊......弗食。"

  你看,就连鳖长得丑都不能吃,这是得多精致啊。从《周礼》中的规定,我们可以看出,在周人的心目中,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停留在食物层面上问题了,它更多的,是代表着古代儒家"礼"的文化,是人们对于美好生活以及"礼"的一种追求,而对于事物的条条框框的规定,倒成了一种面层意象,深层的意义,说那时候的人们对于这种精细到极致的风俗的一种追求。

 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,孔子更是将这种追求发挥到了至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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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孔子与他的弟子)

  春秋时期,礼乐崩坏,原本在西周时期形成的那一套完整的礼乐体系,也在战乱中开始崩溃,人民不得安宁,生存还是个问题,又谈何关注食品的安全问题呢?因此,各家学说纷纷转而研究结束这场战争,还人民一个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;但是,我们都知道,孔子与他的儒家学说在众家之中是一朵奇葩,他提出应以"仁"、"礼"治国,克己复礼,为此,他在自己的学说中提出了许多建议,同时,在一些更深层的意象中,表现了他的思想。正如《论语》中收录的孔子学说:

  "食饐而餲......不得其酱,不食。肉虽......市脯,不食。不撤姜食,不多......日,出三日,不食之矣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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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《论语》)

  以律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手段,国家最高刑罚可判绞刑

  当时间来到唐朝时,食物的制作工艺已经变得愈臻完美。因为经济的繁荣,以及对外开放的制度,唐人与外邦人的交流也变得频繁起来;再加上自西汉时期开通的丝绸之路,唐人的食材名单更加丰富,除了国内的食材,自然也包括舶来品。

  再者,唐朝是一个富有诗意的朝代,因为科举制的推行,中国古代诗歌进入"黄金时期",在这个时代,似乎每一样东西都被身着青衫、手持折扇的诗人们增添了一丝诗意的境界:长安城外的兰叶野草在张丞相眼里是"草木有本心,何求美人折!";平原上的夏日美景在王摩诘眼里是"漠漠水田飞白鹭,阴阴夏木啭黄鹂";满庭的纷飞白雪在岑参眼里是"忽如一夜春风来,千树万树梨花开"......既如此,食物当然也是参与其中,即便是一只普普通通的炖黄鸡,从李太白嘴里说出来都变成了这般画面感十足的"呼童烹鸡酌白酒"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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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唐朝宴会图)

  唐朝食物的精致程度不亚于西周好春秋,而且,那时候的精细,仅仅只停留在食物的挑选上,而唐朝,已经进化为食物的制作工艺上。不过,时代在发展,食品的安全问题也在升级,而且手段层出不穷,令人防不胜防。鉴于此,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健康,唐代中央政府在《唐律疏议》中,对这一类的犯罪作出了明确的惩罚机制:

  "脯肉有毒......违者杖九十;若故与......死者绞;即人自......杀人法。"

  在唐律中的规定,大多数是关于肉类食品出现问题后的归责方法,其实这也是符合当时社会环境。古时候的劳动人民们,即使有些大户人家,都喜欢自己栽种蔬菜,所以很少会有蔬菜致病、致死之类的案件发生;肉类就不同了,肉类无论是在食材本身,还是在后续保存的过程中,都有可能会发生意外,因此,对于肉类的监控,中央政府是非常关注的。

  根据上述的材料,我们基本可以将这一类的犯罪分为两种不同的处罚情况:情节较轻的和情节较重的。

  其一,是情节较轻的,即行为人发现肉类变质、含有毒素,不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这些肉类全部烧毁,而且还直接卖给消费者,但是还没有造成伤害的,一经发现,判杖刑九十。

  其二,是情节严重的,即行为发现肉类变质,含有毒素,不立刻焚毁以绝后患,在贩卖后还造成消费者中毒的,最高刑罚可处绞刑,也就是死刑。

  除此之外,以上两种刑罚过后,行为人还得接受罚款的处罚,至此,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制度才算完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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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唐朝市集图)

  由此可见,唐代统治者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,此律令,即便只罚一人,亦能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,为那些心怀侥幸敲下警钟;同时,对于已经收到伤害的受害人,也是心理上的安慰。从另一个角度上来看,关于食品安全的条例,还能侧面证明唐朝律法的完备程度。纵观古代中国社会,刑罚是国家出现的标示性因素之一,法律也是一个国家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。古代的法律制度自远古时候起,就一直在发展当中;唐朝是我国历史上最特殊的一个朝代,所有事物在这里得到了最繁荣的发展,包括法律。

  宋代行会监管制度,专门打假

  两宋时期战乱不休,但是这并不影响宋代繁荣的饮食经济,须知,宋朝的"吃货"并不少,你看那苏东坡苏大学士,被贬谪又如何,还不是边走边吃,杭城的东坡肉、黄州的东坡饼、常州的禅悦味......他的人生简直可以写成一本"舌尖上的大宋"。

  但是,随着饮食经济的繁荣,不法商人也越来越多,他们为了牟取暴利,在米盐中掺沙和香灰、往肉类中注水、给鹅、羊吹气,让他们看起来新鲜一点......手段多变,令人防不胜防。为了抵制这些不法奸商,中央政府令商业们组成行会,按照他们的行业登记造册,命专人管理,如果没有登记的,就不允许做生意;若是执意要做生意,那便等同犯罪,要受到应有的惩罚,而相关的官员会按照当时的法律对这些人进行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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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宋朝市集图)

  其实,宋朝的行会监管制度与我们现今对于行业的管理制度是很相似的。都是将各行各业的商业分门别类,在机关部门留下登记,才能够进行贸易活动。实际上,宋律中关于登记造册的部分,与我们现今的领取营业资格证书这一部分的相关规定是很相似的。

  清朝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与前朝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,不过,值得一提的是,在清朝,出现了"注册商标"——注册商标的出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制度探索之路上的一个里程碑,它标志着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研究更加科学、更加完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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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宋朝商户图)

  结论

  就像我们前面所说的,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,从西周时期到现在的发展,恰好证明了这一点。同时,从食品安全的发展轨迹中,我们还能看到是我国法律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得到锤炼、完善——这种变化是可喜的。

  参考文献

  《唐律疏议》

  《东京梦华录》

  《周礼》

  《论语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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