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古代官员都是如何贪污的?有哪些方法-趣历史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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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国古代的社会,历代的封建政府都与贪污的现象做了许多斗争,今天趣历史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文章,欢迎阅读哦~

  贪官污吏历朝历代其实都有,主要是由于封建王朝的制度设计如此。尤其明清两代来说,官员的俸禄其实并不高,明代一个正二品的六部尚书年薪只有152两纹银,清代的一品大员也只有180两。所以往往官员都是贪污成风,不是个别现象,是普遍现象。所谓“三年清知府,十万雪花银”,那么古代官员都是用什么明目捞钱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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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耗羡

  最常规的做法是收取耗羡。帝国的财政收入,主要靠纳税完粮。运到国库里的,便既有银子,也有粮米。但从地方到中央,千里运粮,岂能不损耗?碎银子要铸成元宝,损耗也在所难免。然而户部收缴的银粮,却要求足银足米。因此,只能在收银收粮的时候多收一点,叫“米耗”和“火耗”。米耗,就是多收的粮;火耗,就是多收的钱,统称“耗羡”。

  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矩,总不能要官员自己掏腰包来补这些损耗吧。而且这是一种有理有据的方式,不能算作违法乱纪。问题是耗羡的计算方式却很含糊。地方官在计算损耗的时候,当然也不会有多少算多少,而是会多算一点。这样就有了一笔俸禄以外的收入,而且这笔额外收入,既不是贪污也不是受贿,只能说是“税外收费”,大家都这么做,因此历来被视为理所当然。

  公事、规礼、罚赎等灰色收入

  此外还有种种灰色收入,如“公事”、“规礼”、“罚赎”。公事,就是乡里来县里办事时候送的红包;规礼,就是逢年过节地方商贾缙绅送的礼金;罚赎,则是脏罚赎罪的银两。这些都是落入了州官、县官腰包,数目也相当可观。比如海瑞在淳安县令任上,一次革去的各种不正当收入,达6000两之多。以上这些还都是常规性的,如果碰上真正的巨贪,还会想出更多明目盘剥百姓,层层加码。

  胥吏衙役吃拿卡要

  州官县官以权谋私,胥吏衙役也不含糊。所谓“阎王好见小鬼难搪”,他们以权力换取好处的办法和门路并不比长官少。因为长官“君子动口不动手”,收租催赋、摊派徭役、管理市场、设置关卡、处理民事、捉拿人犯,便都是胥吏和衙役的事,其中自然大有文章可做,大有油水可捞。有时这些人贪起来,比官员更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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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这还不是最黑暗的,最黑暗的是司法腐败。比方说,在民事诉讼中两边勒索,吃了原告吃被告,一直吃到双方都家财已尽时,才“各打五十大板”,草草了事;或者在刑事案件中严刑逼供;草菅人命、榨取钱财,甚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,敲诈勒索。凡此种种,不胜枚举。

  陋规

  这里我们必须要清楚,上面说的耗羡和各种灰色收入只有州县才有的,因为只有州县才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。那么州县的上级官员怎么办呢,好办,靠孝敬。孝敬上级有一个名目,也要有一个规矩。没有名目,便会有行贿嫌疑;没有规矩,则无从把握分寸。好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,帝国的官员们从来就不缺乏智慧,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案很快就在实践中产生。它的名字,就叫“官场陋规”,也叫“规礼”,就是照规矩要送的礼金。

  这些规礼包括临时性的和常规性的两种。常规性的大体上是冬夏各一次,分别叫“炭敬”(取暖费)和“冰敬”(降温费)。再就是“三节”(春节、端午、中秋)、“两寿”(领导和领导的太太过生日),要送“节礼”和“寿礼”。礼金的多寡,因地(穷县富县)因职(肥缺苦差)而异,但不送是不行的。

  临时性的礼金也有一定之规。比如上级来视察时要送“程仪”(即“路费”);下级到上级衙门办事要送“使费”和“部费”。此外,长官的门房那里要送“门敬”,跟班那里要送“跟敬”。如果是接到任命,进京陛辞,或原本在京待命,即将赴任,则离京之时须向有关官员送“别敬”。

  公元1845年(道光二十五年),一个名叫张集馨的地方官调任陕西督粮道(主管西北地区军粮的)时,仅在北京的“别敬”就花了17000两银子。上任后仅送给巡抚的规礼,一年四季总共要花5200两,而这位陕西巡抚,便正是大名鼎鼎的林则徐。实际上大约除海瑞和少数几个人以外,几乎没有州县不取“耗羡”,没有督抚收“陋规”,没有京官不接受“孝敬”。能不在常规之外加码,便是清官。所谓“三年清知府,十万雪花银”,即此之谓。

  腐败的根源在于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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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这是连康熙这样的皇帝也无可奈何的事情。正因为皇帝默认,百官奉行,谁也不当真把它看作腐败,因此是一种不算腐败的腐败,称之为“非典型腐败”。林则徐不是贪官污吏, 康熙并不是糊涂皇帝,他难道不知道“耗羡”有问题?当然知道。为什么不改呢?因为改不了。其实,“陋规”二字早就一语道破天机,而且简直就是传神之至妙不可言――明知是腐败(陋),却又非做不可(规)。天底下还有比这更荒唐的吗?

  荒唐的根源不在别处,就在帝国制度本身。一个官员要想青云直上飞黄腾达,关键在于其上司的赏识和提携。能被皇帝赏识提携当然更好,但对于中低级官员来说,这种可能性极小。因此几乎每个下级官员都懂得一个道理,就是必须和上级搞好关系,至少不能得罪他们。实际上所谓“官场陋规”,就完全是按照权利和权力关系来设计和实施的。只要存在着权力关系,就同时存在着陋规,而不拘对方是官是吏,是何级别。

  比如地方上到京城办事用印,要送“印规”,这笔钱就是送给办事员的。当然,办事员也不敢私吞,也要按照一定之规分给上司和同僚。到上级领导那里请示汇报工作,也要给门房和跟班送红包。门房和跟班不是官,连吏都不是,是下人。但,宰相门前七品官。门房和跟班接近权力,也有一点小权(替你通报或不通报),因此也有一份陋规。即便同为上级官员,陋规银两的多少也只与权力关系成正比,而无关乎级别。

  一种腐败成了规矩,或者到了人人都不视为腐败,谁反对谁可笑的程度,就只能说明腐败已成为帝国的风气。 风气的形成当然绝非一日之功,但罪魁祸首却无疑是帝国制度本身。作为一种集权制度,帝国规定了资源和财富可以通过权力来剥夺和占有的基本原则。在权力社会中,必然有人赎买权力,也必然有人出卖权力。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,腐败根本就是帝国与生俱来的东西,是帝国的胎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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